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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认证及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7-19 阅读次数:1107次

沪咨行[2016] 04号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清理整顿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精神,我会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共同组办的“上海市注册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项目已被取消。

为慎重处理此项清理整顿的后续工作,经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认证及管理办法》。协会对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在信誉称号的范围中进行评审,不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活动。

协会将不再评审“上海市注册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对以前已取得“上海市注册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和“上海市注册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者也统一归入登记管理。

现予印发《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认证及管理办法》(见附件)。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

2016年3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认证及管理办法

(2016年3月3日)

第一条 为加速培养高素质的咨询专家队伍,规范咨询专业人才管理,促进我市咨询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业指以下专业范围:

一、决策咨询;

二、管理咨询;

三、工程咨询;

四、技术咨询;

五、专业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师,是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对从事上述咨询专业工作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所授予的职业信誉称号。

第四条 凡申请咨询师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博士从事咨询工作满一年;硕士从事咨询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从事咨询工作满五年;大专从事咨询工作满六年。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一项或多项咨询业务工作,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与方法素养,能够独立解决专业咨询难题;

(三)有一定的咨询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能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一定数量的优质和用户评价较高的咨询项目或有咨询论文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或有专著;

(四)自觉遵守《咨询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诚信不良记录,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者。

第五条 咨询师资格认证程序:

申报者填写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认证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或由专家推荐,报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经培训、考核、面试和专家评审论证后,提出拟授予咨询师的人员名单,经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公布,并向合格者颁布《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证书。

第六条 获得“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称号的人员,其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与项目投标及从事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用户开发、重点咨询项目组织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要积极参加市咨询业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咨询素养和水平。继续教育培训也是登记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认证申报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对已认定的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每二年进行一次登记。

2014年前取得的上海市注册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和上海市注册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人员,视作取得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师称号,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通过,自2016年3月3日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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