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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仁论科创 |科技成果如此交易是否违规?

发表时间:2022-01-23 阅读次数:966次

吴寿仁

 

      一、案例基本情况

      A大学的B教授领衔研发,取得了一项医疗创新成果C,包括1件非专利技术(一套数据和基于数据的模型)、3件2012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权和3件发明专利申请权。2019年,A大学采用以下方式以63.5万元的金额将成果C转让给E公司:通过协议定价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非专利技术;以每件专利权4.5万元评估价进行转让,合计13.5万元;每件专利申请权以协议定价15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合计45万元。A大学职能部门在审查时,没有发现B教授与E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021年上半年,A大学在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时,审计人员查询后发现,E公司从A大学受让成果C后,又以同样的金额转让给F公司。F公司是由B教授领衔创办的,在受让科技成果C以后,获得了8000万元的融资。针对这一情况,审计人员认为,科技成果C中的非专利技术和三件专利权的转让价格过低。其主要理由:一是没有对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二是尽管对3件专利权进行了评估,但该评估是由科技成果C的完成团队委托的,不是由A大学委托的,以该评估报告作为3件专利权转让的定价依据是不充分的。交易程序的不严谨,导致科技成果C被贱卖了。

      对于审计人员的质疑,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觉得很委屈。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解释说,A大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C进行评估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而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是每件5万元,而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评估费用。针对审计提出的专利权定价依据不充分的问题,A大学以学校的名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对三件专利权进行评估,以回答审计提出的定价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但每件专利权的评估值为4万元,比4.5万元的成交额还低0.5万元。

      审计人员对A大学提出以下三点整改要求: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规定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大事项列入“三重一大”范畴,须经单位行政会议和党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二是将科技成果的研发成本作为科技成果定价的依据;三是建立知识产权台账制度。

      对于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A大学着手修订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和流程。但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表示,审计提出的三点整改意见难以做到。

 

      二、案例解析

      从上述案情看,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比较复杂的成果定价、交易、决策等问题。以下就其中的几个关键点进行解析。

      1.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B教授领衔完成的科技成果C的构成很丰富,3件专利权和3件专利申请权和不能申请专利的一套数据及数据模型。对科技成果C及其专利的价值,可从以下四个角度看:一是创造性;二是商业价值;三是专利布局;四是成果载体,B教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都是科技成果C的载体。

      2.科技成果定价机制。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提供的谈判记录表明,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人员、教授团队、E公司人员都参与了协议定价的谈判。对于非专利技术转让的协议定价,采纳了B教授团队的说法,其数据和基于数据的模型已通过公开发表的论文向社会公开,其商业价值不高。尽管有谈判记录说明其协议定价过程,但因F公司在取得科技成果C以后融资了8000万元,审计人员还是认为科技成果C被贱卖了。如果不发生E公司将成果C转让给F公司,A大学对科技成果C的定价程序基本上符合规定。

      3.科技成果评估与评价。一般来说,软件方法、器械改进、耗材改进等医疗技术的专利估值不高,而药品的化合物、一段抗体的序列等能开发成新药品的专利技术成果,其估值往往会较高。专利的价值一般由技术、法律和市场三个维度决定的。技术的原创性使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是其价值的源泉;医疗市场前景比较好、市场容量大,可使它卖出一个好价钱;法律保护性是一个约束变量,往往是一个减值因素。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应从上述三个方面设计评估模型,广泛搜集数据,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选择相关参数。采用不同的评估模型,搜集到的数据完善程度,评估参数的选取,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本案例中没有交待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模型、数据搜集情况和参数的选择依据,对其评估结果很难作出客观评价。

      4.科技成果转让与技术转让。科技成果C的评估值应大于1件非专利技术、3件专利权和3件专利申请权分别进行评估所得出的评估值之和。A大学之所以分别评估并分别签订转让合同,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二是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5.独立交易与非独立交易。将整个交易过程结合起来看,可以认为是由B教授在操纵。即B教授为逃避关联交易的严格审核,引入E公司,增加了一个交易环节,其用意可能是多方面的。3件发明专利值不值钱,值多少钱,B教授是最清楚的,而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也是有数的,因为这3件专利均是2012年申请的,属于“库存”专利,每年还要支付一笔不小的专利维持费,必须尽早处置。

      6.融资因素。影响F公司融资及其金额大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司成长性、市场潜力、经营团队、技术创新、资金投入、所处阶段等。

      7.科技成果定价与研制费用之间的关系。笔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6年)一书对成果的价值与其研发费用之间关系进行了分析,两者不能直接挂钩。这也是A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难以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最根本原因。

      8.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事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制修订、技术转移机构设置及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定价等。凡是属于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可以认为是重大事项,否则不宜划定为重大事项。

      9.知识产权台账。这会增加不少工作量,但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可以避免忘记因缴纳年费而使专利失效等问题出现。

 

      三、思考与建议

      审计部门对A大学的审计是查出了问题,即高价值专利被低价转让,说明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及其设计存在瑕疵。但问题的根源不只是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上,应追溯到科研管理环节,特别是专利申请环节。要清醒地认识到,科技成果不转化,才是最大的浪费。

      1.注重高价值专利的培育。笔者(2021)在《一件发明专利如何拆分许可?》(《科技中国》2021年第2期)一文中介绍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做法。本案例中,如果3件发明专利没做到高质量申请,则其价值会大打折扣。因此,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是落实《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文件精神,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2.建立健全非关联交易承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中,科技人员须披露与交易对象是否存在投资、兼职以及其他影响公平交易的关联关系。对于须主动披露而未披露,或刻意隐瞒,或者失实披露者,当事人须承担失信责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协议定价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制订科技成果协议定价规程,如何避免科技成果不被贱卖。高校院所按照规定的流程定价,履行了勤勉尽责,就不应质疑其科技成果被贱卖。

      4.制订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建议有关部门以负面清单的方式给科技成果转化划出底线,才能给高校院所松绑、减压。在审计、巡视等监督中,如果发现新的问题,可以补充到负面清单中。

      5.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仍以“促”为主。政府职能部门须以促进为主,通过多种手段,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通道,破除各种瓶颈制约。无论采取什么手段或措施,都须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并定位为“促”,还远没到严“管”的程度,更不能设置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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