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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财法税融合”探讨

发表时间:2023-07-13 阅读次数:1290次

王震寰

 

      “业财法税融合”的逻辑结构“业财法税融合”思想的提出,是企业对运营管理的合规性、合理性认知的又一次飞跃,也是系统论思想应用于财税管理的又一次创新。“业财法税融合”思想旨在闸明业务、财务、法务和税务四者融为一体的重要性,即只有实现“业财法税”的融合,才能为企业的交易结构、财税合规与价值创造提供稳固的奠基石。

      业财法税”思想的起源

      “业财融合”“业财税一体化”这两个概念均是基于管理会计框架提出来的,而未将“企业法务”这一重要活动引入。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律制度不断修订和增补,社会经济领域的各种法律规定越来越多,企业由于不能将业务、财务、税务与法律有机结合起来而造成额外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宏观层面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微观层面实现业务、财务、法务、税务融合的迫切性。

      “业财法税融合”即根据企业财税管理需要,通过信息传播、信息共享的高科技手段,有机融合业务、财务、法务、税务活动,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利用财务政策、税收制度法律工具等,从企业规划、决策、组织、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全面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协同行为。

      “业财法税融合”体现着一种管理创新思维,强调的是一种风险控制导向的场景融合与管理融合思想。“业财法税融合”旨在对企业经营业务、管理流程形成一种能够涵盖业务模式、财务管理、法律规制、税务管理的系统化风险管控模式,使经营业务及其管理流程得到来自财务、法律、税务的全方位管控,达到业务运营无障碍、法律操作无缝隙、财税管理无风险的最佳效果。

      从我国社会经济实践出发,“业财法税融合”模式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源自以下三大突破:

      一是信息共享,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限性。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业财法税融合”提供了技术条件。

      二是法律渗透,商业模型票据开具、抵税与记账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

      三是管理流程,流程观念使得业务秩序环环相扣,价值链、税收链为业务交易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业财法税融合”实现业务活动的内在贯通,从而形成全流程管理控制的闭环之妙。

      【知识链接】

      业财法税”融合面临的两大机遇

      1.技术机遇:数字化转型的技术环境“业财法税”融合的关键媒介是信息流,企业以往的信息系统不能有效支持企业的各项活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技术手段不能跟上即时信息需求,导致总是“事后报告”“结果反馈”,决策支持的信息时效性差。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完全能够支撑企业搭建一个以“业财法税融合”为导向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业财法税”活动实现及时、准确、高效的信息交换。因此,企业已经具备进行“业财法税”融合的绝佳技术环境。

      2.环境机遇:新经济形势下的新要求除了技术机遇,企业面临的另一个机遇则是全球化,人类社会的供应链、资金链、产业链已经形成全球范围的紧密联结。2020年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虽然给全球经济带来重创,微观市场主体乃至个人也遭受极大损失,但全球化的供应链、资金链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联结在一起。

      当今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全球危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企业在这种关键时刻应该抓住机遇,结合自身情况不断变革,通过“业财法税融合”实现企业数字化转型,培养综合竞争力,迎来一个更高效率、更低成本、更低风险的未来发展机遇。

      “业财法税融合”是一种商业模型、财税管理创新与法律规制的融合思想,使企业具有以下方面的管理运营优势:

      (1)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将财务管理重心前移到交易(业务)环节,使理财融入交易结构底层及业务活动内部。

      (2)在交易管理过程中建立数据集成中心,收集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交易和税务的全量数据。摆脱传统模式下财务会计数据在前、管理会计数据在后的弊端,管理会计信息不再依赖财务会计数据,两者同时产生、互相校验,保证了管理会计数据的实时性;因企业数据集成中心的形成,进一步验证交易结构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实现交易、财务、税务的内在逻辑一致性。

      (3)在交易发生前和交易进程中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不仅实现财税管控的有效性,而且实现法律管制的合规性,将法律规范融入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的每一环节和全部过程,开启交易控制、财税管理、法律校验的全新模式。

      业财法税”融合的内涵特征

      (1)“业财法税融合”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会计议题。对以往“业财融合”理论研究文献的分析发现,“业财融合”多被财会实践和咨询从业人士所关注,“业财融合”也更多偏重于财会问题的探讨。基于现有学科的概念、属性等方面来看,“业财融合”的主旨与管理会计关注组织的经营活动,通过改善组织的经营绩效为组织创造价值的主旨一致,“业财融合”应该是一个管理会计议题。

      此后出现的“业财税融合”虽然丰富了“业财融合”思想,但普遍认为“业财税融合”是将“业财融合”中的“财”进一步细化,因此也并未脱离管理会计这一学科的议题范畴。

      “业财法税融合”思想更多地弱化了会计要素,放眼于企业由内而外的综合价值链管理,使企业的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方面有机结合,跳出了以往紧盯会计要素和财务报表的“业财融合”。

      (2)“业财法税融合”的媒介是信息传递及共享。业务、财务、法务、税务,从专业角度来看,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四者的职能、思维方式、表达形式等都有所不同:业务部门更关注生产作业和业务绩效;财务部门注重的是增加利润、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结果;

      法务部门则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税务风险最低、税收成本最小化。企业四种不同思维方式的活动类型进行融合就需要信息传递畅通、便捷,企业不同部门之间要相互了解,学会其他部门的思维方式,最终达到理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的多维统一,企业实现决策结果、最优方案在组织内部进行高效率传递,各部门每项活动能充分得到其他部门的信息反馈,并最终为企业规划、组织、控制、评价等活动提供决策依据与底层信息支持。

      目前许多企业内部已有自身的信息系统,但这种系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现有企业多以ERP系统等作为财会信息系统,但这种充满财会术语、以财会信息为主导的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其他部门(比如法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二是这种信息系统多进行事后报告,往往不够及时,难以动态支持企业的决策行为。

      三是信息系统的信息传递不够精细,不能给予管理层精细化的决策证据。基于以上三种原因,未来构建以“业财法税融合”为主旨,更趋精细、更为迅速、更加畅通的信息决策系统是企业数字化发展的基本方向。

      (3)“业财法税融合”的操作主体是管理层。要想实现“业财法税”融合,必须明确其操作主体。从“业财法税融合”的目的来看,其直接目标为使企业在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提质增效,最终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这类企业管理活动主要由企业管理层操控,因此,“业财法税融合”的操作主体应该是企业的管理层。

      (4)“业财法税融合”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业财法税”融合,即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利用财务手段、税收政策、法律工具等,在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工作方面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尽管业务、财务、法务、税务职能不同,但它们都有共同的目标,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的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方面需要不断进行交流、协商、权衡并得出四方制衡下的最优方案,而这种交流、协商、权衡得出最优方案的过程,就是实现“业财法税”融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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