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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寰说税五项

发表时间:2023-02-24 阅读次数:1367次

王震寰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当被认定“偷税”!税局终于出手!即日起,这三种情形不要加计扣除了!

某单位2018年的某研发项目中,不属于新品开发的范畴,仅仅是对相应的产品进行性能改善,而该单位却进行了研发费用的列支共计7265814.06元,并在汇算清缴时按照75%进行了加计扣除5449360.55元。

处罚结果:

1、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2、该行为构成偷税,对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通过这个处罚案例,我们看到,税务局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用不当的,将按照偷税进行处理。

那么,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有哪些行业、企业和活动不适用呢?

三类企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2、核定征收的企业;3、非居民企业。

1、【规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

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二: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四: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五:自主研发的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还有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只要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不正确,就有可能成为税务局稽查的对象。

例如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只有用于研发的那部分无形资产的摊销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其他的都不可以计入并加计扣除。

2、查行业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就格外受关注。

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所涉及的研发费用,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两者截然不同,若归集不清楚,税务风险极大。

就比如人员工资一项,两者就有一定的区别:

因此,特殊行业的研发费用尤其要正确归集,否则税务机关也是一查一个准。

3、查留存资料

根据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当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二、公司支付个人佣金需要发票和扣缴个税吗?

公司账户转款给个人,按佣金结算的话需要发票吗?需要代扣个税吗?

初创公司业务不多,找了一个兼职,按次结算佣金。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个人取得佣金,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企业在支付的时候就需要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如果该个人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也可以注册的单位名称开具发票。

个人取得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在实际支付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不管个人是否实际需要扣税,扣缴义务人都需要履行“全员全额申报”的义务,即即便是不交税也需要申报。

如果该个人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办理有临时性税务登记的,个人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属于61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范围,实际支付方不需要履行扣缴义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要注销了,账面上都累积了400万元未分配利润,是否存在分红个税的风险?

问题一: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账面上累积了400万元未分配利润,注销清算的时候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个税的风险?

答复:

是的,根据财税〔2009〕60号公告的规定,不仅是未分配利润存在个税风险,注销清算时账面上若是有盈余公积等,也要按照实收资本中自然人股东占比来计算分红的个税。

参考: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问题二:

合伙企业公司账面上累积了400万元未分配利润,注销清算的时候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存在个税的风险?

答复:

不存在个税的风险了,因为合伙企业属于先分后税,账面上累积了400万元未分配利润,属于已经缴纳完经营所得后的利润,再向合伙人分配的时候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问题三: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账面上累积了400万元未分配利润,注销清算的时候负责人是否存在个税的风险?

答复:

不存在个税的风险了,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账上的未配利润实际上就是已经纳税后的经营所得,不论在平时的分配还是注销清算时都不需要再交纳税款了。

参考: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金税四期下的财税优惠政策和税务稽查

王军局长宣布“金税四期”于2022年年底完成!并建成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即日起,纳税人要抓紧自查了!企业未来的选择只有被迫合规或者主动合规两条路。

随着大数据征管方式的发展,税务开启全电发票和金税四期时代,税务稽查精准度提高。如此一来,企业的长期行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总结,创建独特的、个性化的企业税务档案,企业偏好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平均利润率、上下游企业等信息将被税务局一手掌握。

重要新财税事件

(1)20大强调共同富裕,提出“三个规范”

习主席在20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了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三个规范: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规范立法和执法

我们都知道,财富积累过程中的收入分配非常重要,而税务除了财富分配之外,也会扮演立法和执法的角色。

(2)企业个税减税降负,税收征管持续强化

去年下半年以来,疫情持续反复,对经济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国家出台了许多减税降负的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5万亿元,极大地提升了企业的现金流动性。当然,税务依然坚持从严征管,减税降负的同时,对增值税不合规、隐藏收入的企业也进行了精准的稽查和罚款。

(3)海南随机选取50名“双高人士”进行税务稽查

我国以前个税的税务检查是以结构式的检查作为基础,比如对对演艺行业、直播行业等特定行业进行稽查。但海南税务局这次是随机选取了50名高收入高净值人士进行税务稽查,并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策略:

随机抽取被稽查人员,随机抽取税务专员,稽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

这是我国个税管理多样性和全面性的体现。

(4)企业响应智慧税收要求,搭建税务数据云平台

现在很多可以查询企业信息的公司,比如企查查和天眼查等,开始响应智慧税收的要求,跟税务机关共同搭建税务数据云平台,打通与税务机关的接口,将企业的很多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这样税务机关对企业相应的税务风险评估也会更加明确。

这些新的财税事件是税务在不断进行强化的重要标志,这其中,金税四期就是非常重要的工具和措施。而我们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要更深层地了解税务征管的基本逻辑,并采取相应的策略。

 

五、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合伙人实缴比例、平均分配的顺序,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作为合伙企业主体来说,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应按合伙人类型不同,自然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及其他组织交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合伙企业账面留存的利润没有作出实际分配,在实务层面,也会认定为视同分配,合伙人计算交纳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由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无法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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