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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转让专利权,绷紧风控这根弦

发表时间:2022-10-24 阅读次数:944次

王震寰

 

       企业所持有的专利权,已经成为衡量企业技术能力最为直观的方式之一。

       对于管理专利权的不同环节,防控税务风险有不同的侧重点:取得环节,要区分取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持有环节,要关注税会差异处理;转让环节,要做好测算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2019年11月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开始施行。目前,专利技术越来越成为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能力储备。企业所持有专利权的数量,已经成为衡量企业技术能力最为直观的方式之一。专业人士表示,对企业来说,要注重防控专利权获取、持有和转让环节中的税务风险。

 

       取得环节:处理方式有差异

       【案例1】

       2019年10月24日,上市公司甲公司回复了上交所关于其专利所有权权属问题的问询函。甲公司在回复中称,目前,公司共有14项发明专利和30项实用新型专利,由甲公司技术研究部门及人员在2010~2017年研发形成,于2010~2018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并于2011~2019年获得了授权,研发期间发生研发费用约8790万元。形成的专利所有权由甲、乙和丙公司共同享有。

       实务中,企业取得专利的途径有很多,主要可以分为通过自主研发原始取得,和以受让方式转让取得专利所有权取得的途径与方式不同,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有差异。

       研发取得专利权,要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适用。

       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专利所有权。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需要符合税法对归集、核算等细节的具体规定、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研发的形式有很多、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等,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企业开展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所签订的合同需及时在科技部门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企业留存备查的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合同,应该是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实务中,一些企业财务负责人没有重视这一细节,很容易给企业埋下隐患。

       如果是以受让方式取得专利权,企业则需要关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据此,专利权转让方只能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专利技术购人方的购入成本,企业要提前做好测算。

 

       持有环节:税会处理要合规

       【案例2】

       深交所向上市公司L公司发出的问询函称,L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其对专利权计提减值准备1200余万元。要求其详细说明专利权的具体确认过程和依据,导致专利权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因素,该因素出现的时间、具体影响,前期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

       对此,企业取得专利权,一般会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后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更新迭代的速度逐渐加快。因此,虽然企业持有的专利权尚处有效期,但相应的专利技术对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贡献度已经下降,经济价值显著降低。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通过预测相关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预计处置费用,来确定其预计可收回金额。通过比较预计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的差异,判断该资产的减值幅度,准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针对专利权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要纳税调增。由此带来的税会差异,企业应予以关注。

       企业持有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中一般按照其实际使用寿命,进行核算和摊销。而税务处理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是以所有权剩余年限或不少于10年摊销期限进行税前摊销,部分无形资产需符合特定条件,方可选择加速摊销。在实际操作中,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规定,会带来税会差异问题,企业应充分考虑后续影响,及时做好相应的处理,并注意台账的留存备查。

       企业持有专利期间,一般会持续进行更新升级。因此,企业需根据升级更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并进行后续的税务处理。此外,如果将专利提供给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使用,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向其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避免转让定价风险。

 

       转让环节:税收优惠可适用

       【案例3】

       生物科技公司B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以9项生物芯片专有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W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5%。实务中许多企业选择以专利权为对价,对外进行投资。对此,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需要按照转让和投资同时发生、企业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政策的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有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一种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要提前做好测算,择优选择税务处理方式,严格管控税务风险。

       企业如果将专利权对外转让,可按照技术转让免缴增值税。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业人士提醒,在实操层面,纳税人还要注意技术转让所得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规定,技术转让所得、为技术转让收人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的余额。如果技术转让所得确定不准确,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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