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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行业的新产业-纳税筹划

发表时间:2021-08-28 阅读次数:1046次

王震寰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 是节税的一种形式。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纳税筹划的起源

       纳税筹划源于西方。19世纪中叶,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已经出现,他们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其中便包括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如今美国60%以上的企业其纳税工作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日本则高达85%,在美国,纳税筹划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

       二、纳税筹划的产生原因

       (一)主观原因

       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人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括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明显,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无论它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

       (二)客观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可以从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而其客观因素,就国内纳税筹划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上包括的对象差别很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正是这种可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特定的纳税人要缴纳特定的税, 如果某纳税人能够说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并且理由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缴纳该种税。

       这里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纳税人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某税的纳税人,现在成为了另一种税的纳税人;二是内容与形式脱离,纳税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属于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三是该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变了内容和形式, 使纳税人无须缴纳该种税。

       (2)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税额计算的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没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地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某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尽量多增加可扣除项目。

       (3)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税率,这种广泛存在的差别性,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4)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相比,累进税率变化幅度比较大,特别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左右,其变化之大,令纳税人心动。这种突变性诱使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使课税金额停在临界点低税率一方。

       (5)起征点的诱惑力

       起征点是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税额,低于起征点可以免征,而当超过时,应全额征收,因此纳税人总想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

       (6)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

       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然而,正是这些规定诱使众多纳税人争相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也可以出具证明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受这种优惠。

       (7)作为经营成本的税收

       当要求商界人士指出所有经营决策的共同目标时,他们马上的反应是增加利润。当让他们思考最近几年的情况,大多数最终答案是,经营决策的长期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

       企业是一类商业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公司,以及任何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企业管理者知道,当经营成本(包括税收)得到控制时,短期利润和长期价值都将提高。有经验的管理者从不将税收作为固定或者不可逃避的成本。你很快会发现,有很多机会可以控制经营中的税收成本。

        税收筹划意味着低税收成本带来最大化的策略不一定是最好的策略。 因而,仅仅追求税收最小化是短视。以下这一点虽然非常基本但是非常重要,即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考到税收因素和非税因素。当遇到相互竞争的策略时,经理必须实施能够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策略,即使它的税收成本比另一个要高。换句话说,经理们不能舍“企业”之本,逐“税收”之末。

       四、纳税筹划的风险规避

       以前财税工作人员认为,将纳税工作做好的重要前提是对税法的掌握,但震业咨询的调研发现结果并不是这样。假设一个刚考完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大学生,脑子里都是税法条款,但是面对财务报表可能一片茫然,并不知道每个指标背后所揭示的经营信息和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对这些指标会有什么样的思考和联想,没有经验的累积就没有分析判断的思路,离称职的税务管理人员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转换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要将单一重视税法的学习和理解,转为对本公司涉税财务指标的关注和分析非常有必要。

       现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也纷纷承诺,对一个企业上门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发布的文件中,取消了大量进企业上门核查的项目。税务征管和检查调整了思路,还责于纳税人,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和递交信息,税务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其行政网络“金税三期”“金税四期”捕捉到经营信息和涉税信息,对企业进行信息的跟踪、分析、筛选、监控和判断。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改为后台的信息分析,所以企业也应该进行内部税收风险管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在构建指标时,有层级的概念。在财务分析中,著名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有个核心指标,就是净资产收益率:在净资产收益率下,有二层指标(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等),层层将财务指标进行分解。税务机关在构建纳税评估风险分析指标体系时,也是使用了同样的思路。

       通常,税务机关认为税负率是核心指标,会抓取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之后,每个企业也需要思考核心的二层指标。如增值税的分析上,纳税多少的最主要影响因素显然是毛利率,医药企业、烟草企业毛利率高,所以纳税多,而传统的纺织企业则因为毛利率低而导致纳税少。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虽然毛利率与税负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决定所得额的还有费用率,所以税务机关对营业费用率也是比较关注的。

       对于一些特殊企业,如私募投资企业,税负率和资本利得、分红、转让有关,那么这些指标的敏感度就比较高。

       所以,围绕核心指标,税务机关会分解二层指标,而之后也需要对三层指标进行分解。

       如增值税的分析上,毛利率下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而其原因可能是收入下降,也可能是成本上升,那么会对这两个配比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而有时候税务机关也会继续追查四层指标,四层指标有时并不是财务指标,而可能是统计指标。

       五、纳税筹划的必然结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微观经济主体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企业不再仅仅把眼光放在广开财源上,也更加注重有效地控制内部和外部成本。纳税筹划作为实施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专业的咨询师、纳税筹划师,掌握财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运营等多种知识和技能,能够自觉地综合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成本,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人才。学习纳税筹划,对广大财务工作者以及从事企业运营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

       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方式的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但笔者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作为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使得类似的情况不会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我们应称之为“正当税务筹划”。

       2、规避“税收陷阱”

       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税收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4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的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出现,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笔者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七、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

       纳税筹划有其固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纳税筹划的政策导向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和纳税筹划的时效性等几方面。

       1、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

       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清楚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知道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纳税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与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是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还表现在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纳税筹划最根本的做法是利用税法的立法导向和税法的不完善或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筹划;国家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和完善,堵塞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得到减轻税负和降低纳税成本的结果。同时,对待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并不能像对待偷税、逃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相反只能政府默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并利用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找出的漏洞把税收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当然,人们进行纳税筹划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纳税人熟悉或通晓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并能够准确地把握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

       2、导向性

       税收是国家控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多征或减征税收,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整或治理社会的目的。

       3、目的性

       反映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其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而进行,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

       纳税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也是一种策划活动,而人们的策划活动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意图和目标而进行的,没有明确的意图和目的就无法进行策划。在纳税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节约税收成本的目标而进行,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享受与行使是进行纳税筹划的中心。

       4、专业性

       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要求筹划者要精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5、时效性

       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是纳税人进行理财的一个外部环境,它实际上给纳税人的行为提供空间,纳税人只能适应它,而无法改变它,纳税筹划受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所约束。然而,纳税人面对的行为空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也不例外,随着国家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的税收法律也会不断修正和完善。税收作为国家掌握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必然根据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制定,也就是说,任何国家的税收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国家税收政策变动时,纳税筹划的做法也应及时进行调整。

       八、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纳税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纳税筹划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

       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理论家孙子说: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意思是说:开战之前就预见能够取胜的,是因为筹划周密,胜利条件充分;开战之前就预见不能取胜的,是因为筹划不周,胜利条件不足。筹划周密、条件充分就能取胜;筹划疏漏、条件不足就会失败,更何况不作筹划、毫无条件呢?人们根据这些观察,谁胜谁负也就显而易见了。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2、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涉及的应纳税款额在10万元以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3、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4、适时调整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王震寰原上海震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已退休),现在主要从事公司高端客户的咨询顾问工作。在上海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院本科创业班的创业财务主课的教学已五届12年,在复旦大学的EMBA班授课,并在市经信委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中小企业财务讲座式培训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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