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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如何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发表时间:2018-09-26 阅读次数:3547次


                                                                               吴寿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上述六种法定方式,各有何特点?在选择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对于这些转化方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该如何选择?企业该如何选择?对于某一项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该如何选择转化方式?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试着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思考。
一、各种转化方式有何不同?
各种转化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这种转化方式是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重合,不发生知识产权转移,科技成果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转化收益,承担全部的转化风险,一般会组织科研人员进行后续研究开发,且享有后续开发成果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比较简单。
2.科技成果转让。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转让给科技成果转化人,交易标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一般通过成果所有人与成果转化人之间签署转让协议来实施。最常见的形式是高校院所等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转让协议一般要将拟转让成果的内容、范围界定清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进行约定。其中核心条款是转让价格,包括支付方式。转让价格是双方谈判的焦点,而价格的确定及其支付与交易双方对拟转让科技成果的技术含量、技术成熟度、市场预测、经济效益前景、收益周期长短、投资风险大小等密切相关,交易各方一般要对拟交易的成果进行分析评估,并达成共识。协议签订以后,凭转让合同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
科技成果转让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收益与风险全部转移,即转让方收取的转让费,不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直接关联,也不承担转化的风险。受让方不只是为了实施技术或掌握技术,而是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即可以自己实施、禁止或许可他人实施、转让、放弃等。二是受让方投入的费用较大,包括支付科技成果受让费、交易费用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费用等,因而受让方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三是交易过程比较复杂,交易时间比较长。四是交易不彻底,科技成果所有人仍占有该成果,而且科技成果完成人掌握的非编码知识不可能一并转让,受让人需要付出较多的努力才能掌握同等水平的非编码知识。
科技成果转让既可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的科研优势,也可发挥企业的生产优势和市场优势,比较适用于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的科技成果。
3.科技成果许可。即被许可人(科技成果转化人),通过与科技成果所有人订立合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不必转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科技成果所有人收取许可使用费。双方交易的标的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权,所体现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对其实施权的处分。因被许可人的目的是实施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所以他很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效果,而且支付给科技成果所有人的使用费与该成果实施的效果正相关。
       这种方式有以下好处:一是程序简便,交易成本比较低。二是被许可人支付的交易对价也较低,通常与被许可方的生产规模相关,或所解决的问题大小有关。三是风险较小,当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新的技术替代等情形出现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也较小。
不过,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只获得了该成果的使用权,并没有因此获得相应的技术能力。科技成果所有人可以对该成果进行后续研究开发。
4.合作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合作方订立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就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办法达到共识。主要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不太成熟的科技成果,并负责后续研发,由企业等合作方提供小试、中试等设备,以及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的需求,配合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
合作转化的实质是合作各方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互补性合作的过程。合作中需要关注的焦点是: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的办法。如能妥善处理好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就能够形成合力,进而降低成果转化中的不确定性,化解成果转化中的矛盾,进而保障合作转化的顺利进行。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不涉及科技成果权属的转移,程序简单。对于企业来说,不必支付科技成果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不过,合作双方的关系并不紧密。
5.作价投资。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取得该企业的股权(份),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享经营收益,分担经营风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后,由被投资企业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并被纳入其无形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对科技成果所有人、被投资企业,以及投资人都具有吸引力。对科技成果所有人而言,可继续对该成果进行研究开发,并分享其转化收益,而且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的限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人而言,无需支付现金就可获得对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控制及其转化收益,是一种成本低、风险小的交易方式。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将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绑定在一起,科技成果所有人会全力支持该成果的转化及后续研发,因而更有利于该成果的转化。
作价投资方式的突出特点是各投资方结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尽其所能地投入资金、技术、市场渠道、人才、资源等,并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实体。
      从上述分析可知,各种转化方式各有其特点、优点和不足,相互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尽管各种转化方式有各自的特点,相互之间有较大的差异,对于一项比较成熟的科技成果来说,科技成果所有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例如,有人向笔者咨询,他所在的研究所有一项肥料技术成果,能使庄稼增产丰收,效果很好。对于这样的成果,该采取哪些转化方式呢?笔者认为,该研究所可以直接投资生产并销售肥料,也可以将该成果转让给肥料企业,或许可肥料企业使用该成果,或者与肥料企业合作生产并销售该肥料,或者将该成果作价投资,与有关企业共同组建新的肥料企业,生产并销售该肥料。该研究所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其投入不同,该成果的转化效果必定不同。不过,根据该人的介绍,笔者认为采取实施许可方式更好些。
二、在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的因素很多,包括研发人员奖励与报酬机制、知识产权、专利的有效性、知识特性、科技成果所有人与转化人(或转化方)之间的技术距离等。国内外研究发现,技术转移不易发生在技术距离过大的主体之间,较小的技术距离有利于技术转移成功。
无论是输出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还是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在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技术距离。有的称为技术势能差,是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有的技术水平与其实际技术水平之间的差距。科技成果所有人和转化人之间的技术距离较大的,一般不会选择科技成果转让、合作转化,而倾向于选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这是因为,对于前两种方式,转化人不具备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不能对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而对于作价投资方式,转化人可借助科技成果所有人的技术力量转化科技成果。不过有关研究表明,当技术距离扩大到一定程度以后,合作转化的意愿会降低,购买科技成果的意愿反而会增强。在其他影响因素既定的情况下,技术距离越小,科技成果转化方对科技成果的吸收能力越强,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2.知识产权。目前知识产权仍有很多用途,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以及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拥有知识产权,高校院所在向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时需要报告知识产权拥有情况,教育部门在对高校进行评价时,知识产权拥有量是一个重要指标等。总之,无论是高校院所还是企业,知识产权都是很有用的,在科技成果转化时必须考虑知识产权这个因素,包括:科技成果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所有人是否愿意转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方是否需要知识产权?等等。
3.经费投入能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一笔不小的经费支出,包括获取科技成果的费用(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科技成果交易费用,以及转化科技成果所需的经费投入。其中,获取科技成果的费用,与转化方式有关;转化科技成果所需的经费投入,不仅取决于科技成果本身的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也取决于市场容量及期望达到的商业化、产业化程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方的经费投入能力。但转化人有否转化意愿及其大小,取决于该成果实施转化的预期回报水平,包括投资回收期。
4.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担。一般来说,科技成果转化的预期收益较高,但预期收益又与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及其市场容量大小,转化人的转化能力及其市场竞争力等因素有关。转化人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越强,市场竞争力越强,预期收益越高,就越有动力加大经费投入,经费投入的意愿和能力也会增强。
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大小与该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有关,成熟度低则不确定性大,潜在的风险高。一般来说,风险与收益是正相关的,预期收益越高,则潜在的风险越大。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科技成果所有人与转化人平摊风险,则平分收益;一方承担的风险较大,则获得的预期收益所占份额较高。当然,反过来说,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低,则潜在的风险很大,但其预期收益不一定很高。这是需要好好研判的。
5.科研人员参与度。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研发、应用、推广,因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的参与度与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是密切相关的。如果需要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则在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时,需要选择科研人员的参与方式,并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确保在需要时科研人员能够并积极地参与其中。是否需要科研人员参与,也取决于科技成果转化人的消化吸收能力。如果科技成果转化方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实施能力,则对科技成果所有人的依赖性会减小。
6.后续研发及其成果的归属。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是否需要进行后续研发,以获得较强的研发与创新能力?如果需要进行后续研发,则应由谁承担?后续研发所需要的经费由谁投入?所取得的成果归谁享有?一般来说,后续研发所取得的成果应归后续研发者享有。因此在选择转化方式时,需要考虑这个因素。
进行后续研发可以提高研发与创新能力,无论是对于科技成果所有人还是科技成果转化人,科技成果转化都会使研发与创新能力得到提升,因为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科技成果所有人与转化人均要考虑这个因素。如果都期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来提升科研与创新能力,则选择转化方式时要妥善处理好这一诉求。
在上述因素中,核心是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同时,需要考量的因素还包括相关技术配套程度、政策支持度、经济社会影响、产业转型升级等。
三、高校院所如何选择转化方式?
高校院所的职能定位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包括获得科技新知识和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薄弱之处是产品开发、工艺开发能力较弱,缺乏生产条件,离消费者距离较远,对市场需求不敏感,因而所开发的科技成果,离应用还有一段距离,还不能直接转化为新的产品、工艺,还需要企业进行后续研发。在这种情况下,高校院所可以选择合作转化的方式,与所属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开展合作,共同转化科技成果。
高校院所的科研活动一般是围绕某一科学技术前沿问题,申请财政资金或者财政性科学技术基金的资助。一旦获得资助,就进行研究开发,并努力完成既定的任务。但是,前沿问题不是一个课题就能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会不断冒出新的问题,因此必须进行新的立项,再度争取财政资金或财政性科学技术基金的资助,直到能够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为止。这期间的过程可能比较长,有的需要10年、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于这样的科技成果,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转化方式:
1.如果科技成果还不够成熟,需要到企业进行试验、试制,取得生产批件,或者取得消费者认可等,可以与相关企业合作转化,此时应选择合作转化方式。
2.如果科技成果比较成熟,但市场发育还不成熟,需要进行市场培育,但新市场潜力巨大,甚至颠覆现有市场,则可以选择作价投资的方式,与相关企业共同转化科技成果。
3.如果科技成果比较成熟,而且市场也成熟,无需再对该成果进行后续研发,可以选择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将该科技成果转让给相关企业。如需进行后续研发,可选择许可方式,将该成果许可给相关企业。
4.如果科技成果比较成熟,可直接应用于工程项目、生产工艺,则可采取许可的方式进行转化;或者,市场成熟度高,可应用于服务项目或产品生产,则可选择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或行业领域内许可使用该成果;或者,该产品未来市场前景广阔,但目前成果还不成熟,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开发,也可选择独占许可或合作转化方式。
对于高校院所来说,科技成果转让可一次性完成,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就可获得转让收益,因而应当优先采用科技成果转让方式。其次是许可方式,国家鼓励高校院所以许可方式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因为这种方式有助于鼓励和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但这种方式会给高校院所带来管理上的负担,增加科技管理上的工作量。再次是合作转化,迫不得已才采取作价投资的方式。如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方式。
不过,高校院所的选择还与企业的诉求有关,由于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原创性较强,企业或投资者一般优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与高校院所合作。从清华大学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看,在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以后,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项目数量增长较快,而以科技成果转让方式转化的项目数量却在下降。
四、企业如何选择转化方式?
企业应主要从研发能力、技术水平比自己高的高校院所或其他企业获取科技成果,而且企业自身也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来消化吸收科技成果,进而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要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如要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可选择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方式。科技成果转让可有效应对科技成果后续研发、生产以及产品推广的不确定性。企业在选择转让方式时要考虑:首先,科技成果与现在技术相比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能够用于开发产品或工艺,而且所开发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求,所开发的工艺能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其次,具备较强的吸收能力,不仅可消化吸收受让的科技成果,还能够进行后续的研发。因此,在采用转让方式时,转让方的技术知识水平应高于企业,且两者的技术距离不应太大,否则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及后续研发过程中会因吸收能力不足而受阻。在转让方式下,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是可以预料和掌控的。选择作价投资方式的,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出让部分股权;二是与科技成果所有人共同投资成立新的公司。如果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且市场是成熟的,建议采用前者,否则采用后者。
2.是否具备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包括技术基础、人才、设备、市场、投资等。技术距离较大的,可以选择作价投资的方式,以获得较强的技术能力;技术距离较短的,可以选择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的方式。这是因为,前一种方式中,科技成果完成人都会参加科技成果转化及其后续研发,对于后三种方式,企业具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3.有多大的投资能力?投资能力不够强的,可选择许可或合作转化方式。投资能力强的,可选择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或者转让,或作价投资。采用前两种方式的,企业获取科技成果的费用、需要支付的交易费用都不高,但其获益也很有限。尽管企业采用作价投资方式无需付费就可获得科技成果的控制权,但这种方式一般要进行评估作价,且交易费用比较高,交易过程比较复杂,而且需要的投资比较大。
4.有否能力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一般来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风险主要源于科技成果在技术上不成熟和市场不成熟引发的潜在风险,而且这个风险比较大。合作转化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相对来说,因科技成果比较成熟,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风险相对较小些。但从科技成果转移的风险来看,作价投资和合作转化相对较低,因科技成果所有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他不太可能隐瞒技术细节。对于科技成果许可,被许可人按科技成果的实施效果支付费用,达不到预期的实施效果,一般不会支付较高的费用,因而承担的风险也比较低。风险最大的是科技成果转让,转让一旦结束,所有的风险都转移到作为受让方的企业。即在科技成果转让前,科技成果的不确定性由高校院所承担;转让后,后续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销售由企业承担,相应的风险也由企业承担。
5.有否必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研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化的目的无外乎两条:一是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二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前者通过普通许可方式就可实现,不必进行后续研发。后者则比较复杂,一般需要进行后续研发。无论是科技成果转让、作价投资,还是合作转化,企业都可以进行后续研开发,而且前两种方式所取得的成果,归企业所有。采取许可方式的,企业只取得了科技成果的实施权,所有权仍保留在科技成果所有人手上,因而往往不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研发。如果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研发,所取得的成果在实施转化时,仍要使用原科技成果。
总体来说,企业在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要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并结合自身的技术基础、投资能力、预期要达到的目标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综合起来考虑。
五、在什么情况下选择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一般来讲,高校院所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因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经营行为,这与高校院所的公益性定位不相符,同时,高校院所投入能力很有限,不具备市场开拓能力,因而不具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来讲,企业自主立项自行进行研发,对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并取得该成果转化的全部收益。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凡事都有例外。
如果企业的规模较大,转化能力强,市场开拓能力强,但转化科技成果的预期市场容量不够大,由企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可能不经济。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将该科技成果转移给与其转化能力相适应的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转化。
相反,如果企业的规模较小,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相对较弱,企业投入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均不够强,但转化该成果的预期市场容量很大。在这种情形下,由企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也是不经济的,这会使该成果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实现。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将该成果转移给规模更大、转化能力更强的企业,以取得更高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
只有在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与该成果的市场空间相匹配时,企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才是经济的、恰当的。因此,在选择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与转化该成果的预期市场容量,两者相匹配时才选择这种方式,不匹配时就应将该成果转移给与转化能力相匹配的其他企业。这实际上是灵活运用开放式创新理念。
六、在什么情况下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采用科技成果转让方式的,其前提条件是该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技术秘密权),包括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而且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该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比较高,如新产品技术路线明晰、完整,完成了产品的开发设计,工艺流程完善,一般不再需要进行后续的研发,受让人有能力对该成果进行后续研发、应用、推广。
2.市场成熟度较高,市场容量是可预期的,受让方具备比较完善的市场销售渠道,或者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3.受让方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具备实施转化该成果所需资金的投资能力。
4.技术距离不大。受让方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经过该成果完成人的指导、培训和相应的技术服务,有能力实施该成果的转化。
5.受让方看重该成果的知识产权,愿意为获得知识产权而支付更高的费用。
另外,受让方也想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来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科技成果紧贴市场需求,其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一般以产品型或服务型技术为主,主要是对现有产品或服务进行实质性改进,因而其技术水平不一定特别高,创新性不一定特别强。
对于高校院所来说,转让科技成果的好处有:一是获得的转让收益更高些,可将收益投入到新的项目研发中去;二是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转移到企业;三是科技成果的存量减少了,高校不必再对该成果进行后续研发。不过,高校院所离市场相对较远些,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的能力相对弱些,因而可用于转让的科技成果数量不会太多。
对于企业来说,受让科技成果的好处有:一是获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用于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可在受让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进而可获得较强的技术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三是获得实施该成果转化的全部收益。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转让主要采取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转让。但严格来讲,这两者不能直接划等号。科技成果转让所转让的是科技成果所有权,即构成该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若干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组合,是按其组合进行定价和交易的,而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转让所转让的只是单项知识产权,一般按件计价和交易的。
七、在什么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采用科技成果许可方式的,其前提条件是该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含技术秘密权),在适用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可以直接用于开发产品、工艺等,不需要进行二次开发。
2.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生产产品的工艺技术;二是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三是用于解决工程技术难题的技术;四是科技成果仍不成熟,需要该成果所有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开发。对于前三种情形,可以采取普通许可方式。如果是用于开发产品或者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科技成果,或者上述第四种情形,则应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方式,或者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的独占实施许可方式。
3.该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经营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被许可人只需获得该成果的实施权,不需要转移知识产权。
4.被许可人实施该成果时,不必依赖该成果的完成人,可以直接使用,或者在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指导下就可以使用。
对于高校院所来说,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而且通过多次许可使用,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实现科技成果在更大范围内的扩散,以充分实现其价值。但这种转化方式对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要求较高,必须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而且科技成果管理的工作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
对于企业来说,所交易的只是该成果的使用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实施权,不必对该成果进行后续研发,对技术距离要求不高,需要支付的费用相对较低,是低成本获取技术能力的重要途径。
不过,有些方式名义上是许可,实质上是合作,或者可以认为是先许可再合作,这将在合作转化方式阐述。
八、在什么情况下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
一般来讲,由于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不高,或者市场成熟度不高,或者其技术成熟度与市场成熟度均不高,高校院所和企业均不能单独实施该成果的转化,必须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通过合作,科技成果所有人继续完善该成果,进行后续研发,使之在技术上不断成熟,合作方利用工艺、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完善技术,并努力开拓市场,使之市场成熟度不断提高,并据此获得该成果的转化权,从而取得预期回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合作转化方式:
1.科技成果在技术上不成熟,需要通过合作使之成熟。
2.产品技术成熟,但工艺技术不成熟,需要借助企业的力量使之成熟,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性价比。
3.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成熟,但市场不成熟,需借助合作方的力量培育市场。
4.科技成果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市场上均不成熟,需要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使之成熟。
合作转化应该是强强联手,优势互补,资源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所有人在选择合作方时,主要看合作方是否具备较强的互补性资源,包括工艺开发能力强、生产设备精良、试验设施先进、市场开发能力强等。
有时,表面上看是科技成果许可,实质上是合作转化,或者说是先许可,再合作转化。例如,2016年3月15日,复旦大学与美国HUYA(沪亚)公司在上海达成协议,复旦大学将用于肿瘤免疫治疗的IDO抑制剂专利权有偿许可给美国HUYA公司。2017年9月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与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就肿瘤免疫靶向小分子药物的授权开发达成了合作协议,将IDO小分子抑制剂的全球独家开发许可权授予信达生物。在这两个案例中,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无论是技术成熟度还是市场成熟度均不高,要转化为可市场销售的产品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合作双方还必须对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研究、开发。
九、在什么情况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创性强。即一般来说,科技成果是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业化这条路径,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取得的,取得了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2.技术成熟度较高。经过实验、试制、现场测试、试应用等验证,具有实用性,取得了较显著的效果,技术上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但仍存在顾客不确定、产品和工艺不确定等问题,还需要进行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等。
3.市场不成熟,可能处于“初期”阶段,甚至是“萌芽”阶段。成果转化需要进入全新的市场,存在顾客不确定性问题。为此,在成果转化中,先要确定目标顾客,再根据目标顾客的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再进行小试、中试、生产定型等,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和成本。
4.科技成果所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技术距离可能较大,但投资者愿意冒较大的风险。
从上述分析可知,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一般是由科技推动取得的,可能属于颠覆性技术,一旦取得成功,要么将会带来革命性影响,很可能取代现有市场,要么开辟全新的市场,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
不过,有这么一个现象,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较少采用作价投资方式。据了解,这可能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高校院所基本上都是国有的,作价投资所取得的国有股权要纳入国资监管范畴。这会给高校院所增加很大的工作量,而且接受投资监管的压力较大。
2.后续研发与转化的周期长,一般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长的甚至超过10年,一家新公司难以承受如此长期的亏损压力。
3.新药研发专业性特别强,研发与转化过程中分工较细,需要一批科研人员持续不断地进行研发,而采取作价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不便于进行奖励与报酬分配,因而不利于稳定研发队伍。
4.科研与转化的风险大,不确定性高,作价投资成立的新公司难以独力承受。采用其他转化方式的,企业可实施多个项目,进而可以分摊风险。
十、小结
通过分析,可以引发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每种转化方式都有其特点,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结合起来运用。对于一项成熟的科技成果,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转化,但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其投入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科技成果所有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与条件加以选择。
二是可根据科技成果的原创性强弱来选择转化方式。市场驱动下取得的成果原创性不强,一般采取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推动下取得的成果原创性强,一般采取作价投资或合作转化等方式转化。
三是综合高校院所和企业选择转化方式情况来看,可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来选择转化方式。一般来讲,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的成果,优先选择转让或许可方式;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不高的成果,一般选择合作转化方式,或者许可+合作的转化方式;技术成熟度高但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选择作价投资方式;技术成熟度不高、市场成熟度高的成果,可选择合作转化或许可方式。
四是可根据技术距离大小来选择转化方式。技术距离大的,可选择作价投资方式。技术距离小的,一般选择转让、许可、合作方式。
五是转化方式的选择除根据上述因素以外,还要根据科技成果所有人与转化人之间协商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能一厢情愿。科技成果能否有效转化,并不取决于转化方式,而是取决于科技成果所有人与转化人之间形成共识的程度。
【关于作者】
       吴寿仁,现任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任,《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等书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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